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丙○○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追加起訴被告 賴育鴻 為應受判決之當事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既經移送民事庭,且其追加請求部分復已超出移送前之範圍,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八一號判例意旨,原告就該追加部分即應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追加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