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5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