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5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葉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