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玉妹 、張普
德(原名 張振華 )、 陳裕文朱嘉慶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5,4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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