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80號
原 告 林豐 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于雯 、 郭宗諺 、 陳亮丞 、 陳俊傑 等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