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