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丁○○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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