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戊○○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丙○○、甲○○、乙○○、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王以齊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