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 律師複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
楊久弘 律師被上訴人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複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