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
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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