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劉清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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