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