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6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6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66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逸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洪逸凱游啟文」應更正為「洪逸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洪逸凱游啟文」,顯係「洪逸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洪逸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