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蕭金 和被告 鄧淵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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