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劉世雄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萬元,應徵裁判費237,5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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