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震緯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震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簡震緯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家庭暴力法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訊問後,認為依卷存證據所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違反保護令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於斯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10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王凱俐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