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勞訴字第73號原告 楊瑞珍 原告 王昌泰 原告 王聖斐 原告 吳勝泉 原告 葉鐙元 原告與被告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到院表示,本案訴之聲明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楊瑞珍新台幣(下同)291,193元、原告王昌泰136,368元、原告王聖斐25,083元、原告吳勝泉451,862元、原告葉鐙元128,23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32,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1,197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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