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東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東秩字第五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字第九三○○○三二五四號移
主文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處罰鍰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刀械壹支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濱海公園。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置於機車腳踏板閒逛。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刀械一支。
(四)勘驗筆錄及相片二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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