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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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 簡素真
黃甫訓 黃麗竹 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被告 薛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9,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