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00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32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包含回復原狀費用新台幣叁拾捌萬零陸拾壹元、房屋因毀損不能使用期間租金等損失計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零叁拾肆元及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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