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邱顯華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胡弘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購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
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此由原判
決主文第一項及理由之記載可知,業據本院查明,自應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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