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告 李婉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浚德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金秋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告 李婉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浚德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