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梅氏翠 、 廖文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0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