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
原告振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振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効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陸萬叁仟零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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