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即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送達代收人 徐鴻志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煜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任,玆因豐煜公司債權關係複雜,債權遍布東南亞及美洲各地,索取債權耗時費力,請准予以展延清算期限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九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准許之,並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一日起展延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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