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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