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因非財產權事件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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