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林宜民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