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乙○○○住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住右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