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沈政男
債務人王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74,238元
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8%
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每期(月)固定計付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