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沈政男

債務人王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74,238元

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8%

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每期(月)固定計付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