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賴金河
被   告  吳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249元本息,未據
原告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業於
110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4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
(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揆諸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
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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