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5之罪,經本院於民國83年9月29日以83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5月及無期徒刑,受刑人僅就本院上開判決有關販賣毒品部分(即附表編號1)不服而提起上訴(其餘附表編號5部分則於83年12月23日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4年
2月28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2153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其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應向之聲請,揆諸上述說明,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次按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7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該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則受刑人於假釋期滿後,其所犯之罪均視為已執行完畢,自無適用上開減刑或視為減刑規定之餘地,即無就所減之刑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4年聲字第26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並自90年11月7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7年2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而未撤銷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上開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所示之刑)既已視為執行完畢,自無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視為減刑規定,並就所減之刑重定應執行刑之餘地,聲請人之聲請,亦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兼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安)施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刑徒5月│├───────┼─────────────┼─────────────┼─────────────┤│視為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15日││告刑││││├───────┼─────────────┼─────────────┼─────────────┤│犯罪日期│83年5月中旬某日至同年月31│82年1月間至83年6月2日│82年5月間至83年4月24日│││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3年度偵字第2490號│83年度偵字第7526號│83年度偵字第752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3年上訴字第2153號│83年度訴字第2304號│83年度訴字第2304號││├───┼─────────────┼─────────────┼─────────────┤││日期│84年2月28日│83年9月29日│83年9月29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期├───┼─────────────┼─────────────┼─────────────┤││案號│83年上訴字第2153號│83年度訴字第2304號│83年度訴字第2304號││├───┼─────────────┼─────────────┼─────────────┤││日期│84年2月28日│83年10月21日│83年10月21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之1第│槍炮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10條││││2項第4款│第3項│├───────┼─────────────┼─────────────┼─────────────┤│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合│合││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編號│4│5││├───────┼─────────────┼─────────────┼─────────────┤│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視為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15日│││告刑││││├───────┼─────────────┼─────────────┼─────────────┤│犯罪日期│82年10月間至83年6月1日│72年6月29日至83年6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3年度偵字第7526號│83年度偵字第249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3年度訴字第2304號│83年度訴字第458號│││├───┼─────────────┼─────────────┼─────────────┤││日期│83年9月29日│83年8月31日││├───┼───┼─────────────┼─────────────┼─────────────┤│確定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83年度訴字第2304號│83年度訴字第458號│││├───┼─────────────┼─────────────┼─────────────┤││日期│83年10月21日│83年12月23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3項││├───────┼─────────────┼─────────────┼─────────────┤│合於中華民國96│合│合│││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