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73號原告丹尼利羅奇斯股份有限公司(DanielleRoches)代表人 艾力克斯德布羅塞 (AlexisdeBrosses)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有杉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3日以「TALIK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香皂、香水、香精油、化粧品、美髮水、潔齒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
000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9年3月16日起至109年3月15日止)。嗣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100年11月29日以中台異字第99046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101年4月11日經訴字第1010610345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