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2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曾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0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3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針筒施打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一)99年1月16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鄉○○路○○○巷○○弄○○號2樓為警查獲。(二)99年2月10日下午1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內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於99年1月16日晚間10時許,於上揭桃園縣○○鄉○○路處所,為警查獲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毛重1.0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7.68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削尖吸管2支等物,訊據被告堅稱非其所有,亦未曾使用;又同案遭查獲之證人 蕭寶秀 復於警詢證稱上開物品係真實姓名不詳之「佳美」寄放於該處所,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扣案物品與被告施用毒品有直接關聯,本院不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名││├─┼─────┼─────┼──────┼───────┤│一│99年1月15│桃園縣境內│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日某時│某處│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99年1月15│桃園縣境內│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參月│││日某時│某處│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二│99年2月10│桃園縣復興│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為警採尿前│鄉 奎輝 村3│條例第10條第│。│││26小時內某│鄰中奎輝11│1項施用第一││││時│之1號│級毒品罪│││├─────┼─────┼──────┼───────┤││99年2月10│桃園縣復興│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參月│││為警採尿前│鄉奎輝村3│條例第10條第│。│││96小時內某│鄰中奎輝11│2項施用第二││││時│之1號│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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