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林宗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登坤 │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林宗叡│103年6月26日│158,000元│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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