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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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104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正忠前因數次施用毒品之案件(臺南地檢署103年度
毒偵緝字第148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49號及103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經併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資查考。
㈡被告於前述103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施用毒品案件中經警查
扣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3年8月31日下午5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巷○號6樓之1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小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
0.087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077公克乙節,復有該院103年11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10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張附卷可考(臺南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卷第2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供參佐,前開包裝袋1只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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