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調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調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調字第257號聲請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被告當事人(應詳載被告當事人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
二、應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另應依對造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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