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萬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八萬三千一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