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581號
原   告 隆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581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黃大千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人│
││││(新台幣)│││
├──┼──────┼────┼────┼─────┼───────┤
│1│永豐商業銀行│96.02.28│31500元│QI0000000│隆昇交通企業有│
││南三重分行││││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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