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5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