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17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9年度審聲字第117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