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原告裕佳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茲因裁定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丙○○,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裕佳名廈管理委員會,設基隆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丙○○,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號7樓」。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竊佔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裁定當事人欄下誤將原告裕佳名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丙○○載為原告,而漏載裕佳名廈管理委員會為原告,顯係誤寫,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原告欄之記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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