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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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於第1審訴之聲明有先位及備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