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林秀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1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核本件借款,其中新臺幣5,000,000元(聲請狀附表㈢次序5),約定自113年11月9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又因行使加速條款(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於114年6月4日寄發通知函催告相對人繳納逾期款項。惟借據記載之借款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114年11月9日止,與催告函借款明細表記載之借款日112年11月9日不相符,故請確認上開借據或借款明細表是否正確,應提出日期一致之借據及借款明細表,並應提出正確借款日期之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

三、承上,或 陳明 上開借款是否為相對人於112年11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所載之金額,如係,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是否為借款明細表記載之上次利息收訖日114年3月9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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