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37號聲請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代理人 蔡盈柔 受安置人A(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受安置人B(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受安置人C(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法定代理人D(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民國101年1月3日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中本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淑媛」部分之記載,更正為「易新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中關於本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淑媛」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易新福」,上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