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89號上訴人 朱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秋煌 間關於繼承登記事件,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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