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進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0年10月11日100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17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康進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10月11日100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被告上訴狀未敘明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未補提,爰依上開規定,於101年1月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經被告於101年1月12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前揭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所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已然屆滿,然迄今被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被告上訴之提起並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大鈞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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