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號抗告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王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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