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46號抗告人 宋高 和上列抗告人關於為被繼承人 宋高平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