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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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訴字第25號
反訴 原告 東方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信雄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複 代理人  薛宇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平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1萬1,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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